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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其内容既可以是自己耳闻目睹的第一手材料,也可以是他人转告的第二手、第三手材料。一般应在法庭上口头陈述,但如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经控、辩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