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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中国中央银行业务之一。一般银行以对工商业所承做的抵押放款,向中央银行转做押款,以取得资金。1937年8月开始由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农民银行联合办理。后归中央银行独办。 商业银行为弥补短期资金不足,向其他商业银行举借抵押贷款的借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