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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规定施行重法的特定地区。北宋仁宗嘉祐(1056—1063)时将某些特定地区列为重法地,在这些地区犯罪要加重刑罚。《宋史·刑法志》:“凡重法地,嘉祐中始于开封府诸县,后稍及诸州。”到神宗元丰(1078—1085)年间,扩大到全国许多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