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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第三院”、“院外活动集团”。美国对为一定利益集团从事议院外游说活动的群体的通称。一般在议会走廊或休息室内活动。其目的主要是对议会立法令实施施加影响。这种活动往往能起相当大的作用,因而常被比作议会两院以外的第三院。1946年8月起实施的《联邦院外活动法规》规定,从事院外活动人员必须登记注册,并注明雇主的姓名、地址、本人薪金、津贴数额,定期报告院外活动的收支状况和出版物名称。参见“利益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