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方为一个庞大集团的诉讼。原是英国衡平法上的制度。属于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指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以公告的形式,说明案情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的,法院可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集团诉讼的特点,是共同诉讼与代理两种制度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