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 1755—1835)。美国法官、法学家。曾参加独立战争。历任律师,弗吉尼亚州议员,驻法特别公使,国务卿等。1801—1835年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任内将宪法作为国家统一和加强联邦权力的工具,创立违宪审查、契约保障等重大宪法判例原则四十余项。主要著作有《乔治·华盛顿传》(五卷)。
艾尔弗雷德·马歇尔(Alfred Marshall, 1842—1924)。英国经济学家,剑桥学派的创始人。长期任剑桥大学教授。把数理的方法用于经济学研究。依据庸俗进化论,强调所谓“连续性原理”及时间因素对经济分析的作用,企图重建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体系。吸取各派庸俗理论,以生产成本来解释供给价格,以边际效用来解释需求价格,并以供求说为桥梁,采用折衷方法,提出*均衡价值论等学说。主张经济自由。主要著作《经济学原理》1890年出版后,对20世纪初期各国资产阶级经济学界有较广泛的影响,被认为是现代西方微观经济学基本框架的建立者。此外还著有《产业与贸易》、《货币、信用与商业》等。
亨利·拉特格斯·马歇尔(Henry Rutgers Marshall, 1852—1927)。美国心理学家、美学家。哥伦比亚学院毕业。1888年起致力于心理学与美学的研究。为快乐说的主要代表之一。认为“美就是相对稳定的或真正的快乐”,艺术是一种特殊的冲动,即“艺术本能”的产物,这种艺术本能驱使人们去做可使他们感到愉快的事。著作有《美》、《痛苦、快乐与美学》、《美学同心理学与哲学的关系》等。
约翰·休伯特·马歇尔(John Hubert Marshall, 1876—1958)。英国考古学家。1902—1931年间任印度考古局长,主持*呾叉始罗等犍陀罗古城遗址和印度一些重要佛教遗迹的发掘,并对在今巴基斯坦境内的哈拉巴文化遗址进行了大规模的发掘。著有《摩亨佐·达罗及印度河流域文明》、《呾叉始罗》和《犍陀罗佛教艺术》等。
乔治·卡特利特·马歇尔(George Catlett Marshall, 1880—1959)。美国国务卿(1947—1949),陆军将领。早年曾为美驻华军官。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任陆军参谋长,并晋升五星上将。1945—1947年任驻华特使,以“调处”为名,参与国共谈判。国务卿任内,提出所谓援助欧洲经济复兴的*马歇尔计划。1950—1951年任国防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