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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担任审判工作的人员。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而且没有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被任命为审判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设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由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助理审判员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