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条 èr shí yī tiáo 日本帝国主义妄图独占中国的秘密条款。1915年1月由日本驻华公使向袁世凯提出。主要内容为: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利,并加以扩大;延长旅顺、大连两港和南满、安奉两铁路的租借期限为九十九年,并承认日本在东三省南部和内蒙古东部的特权;中国警政和兵工厂由中日合办等。袁世凯为了做皇帝,几乎全部接受了日本的要求。由于中国人民的坚决反对,日本的侵略要求未能实现。
国语辞典
注音 ㄦˋ ㄕˊ ㄧ ㄊㄧㄠˊ 拼音 èr shí yī tiáo 民國四年,日本利用歐戰機會,對德宣戰,企圖接手德國在我國的利益,強迫當時總統袁世凱簽訂的條款。共分五號二十一條,首四號包括德國在山東權利的移讓,南滿州及東部內蒙居住、營業及路礦的獨占權,漢冶萍公司之改為合辦,沿岸港灣、島嶼概不租讓與第三國等,其第五號則欲攫取贛鄂、贛浙、贛湘的鐵路權、全國警察權、軍事權等。袁氏竟於五月九日答復承諾,惟第五號保留。後我國要求廢止,華盛頓會議中,各國一致承認中國保留他日解決權。参见:
二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