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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罗马法中,是“市民法”的对称。指适用于不享有罗马公民权的非罗马市民的法律。公元前3世纪起,根据市民法并吸收外国人与被征服地区的居民的习惯法而逐渐形成。参见“罗马法”。 指国际公法。为17世纪有些法学著作所采用,如格劳秀斯在1625年写成的《战争与和平法》中即使用此词。后为“万国公法”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