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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清政府为了抵制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保持封建专制制度而颁布。共二十三条。分为“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允诺给人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权利,但又借“预备立宪”为名,在九年之内不予实行;另方面仍规定保留君主专制特权,皇统永远世袭,皇权不可侵犯,法律议案须经皇帝核准施行,人民自由可以诏令限制,宣战、媾和由皇帝决定,用人、司法由皇帝总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