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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学家。1620年起在牛津大学任民法钦定讲座教授。其间曾两度兼任海事法院法官,并两度当选为下院议员。认为国际习惯法应是国际法最重要的部分,最早以“国家间的法律”(jus inter gentes)来代替“万民法”(jus gentium),并最早将和平法置于战争法之前。著有《法学原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