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国学书库|影印古籍|诗词宝典|二十四史|汉语字典|汉语词典|部件查字|书法大师|甲骨文|历史人物|历史典故|年号|姓氏|民族|图书集成|印谱|丛书|中医中药|软件下载
译文|四库全书|全文检索|古籍书目|国学精选|成语词典|康熙字典|说文解字|字形演变|金 文|历史地名|历史事件|官职|知识|对联|石刻墓志|家谱|对联|历史地图|会员中心
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法律部门而形成的一国法律有机联系的统一体。反映一国法律规范之间的统一、区别、联系与协调。在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各种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如刑法、民法等)。在各个法律部门内部或几个法律部门之间,又包括各种法律制度(如所有权制度、合同制度等)。不同类型国家的法律有不同的法律体系,同一类型国家的法律有基本相同而又各具特点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不同于法系——根据各国法律的特点与历史传统的外部特征对法律所作的分类。参见“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