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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集体协议”、“团体契约”、“劳动协约”。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产业部门、雇主或雇主团体就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协商谈判所缔结的书面协议。起源于18世纪末英国雇佣劳动者团体与工厂主签订的劳动协定。新中国建立初期,集体合同曾一度实行。1992年4月和1994年7月公布的工会法、劳动法均对集体合同作出了规定,集体合同制度在我国重新推行。